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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声音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1-09-03 16:41

如今我国社会进步快速,市场经济持续良好健康发展,商标的种类和形式更加多样化,声音商标已渐 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标类型。 我国为适应商标种类的多样化,完善商标立法制度,2014 年在新商标法中删 除了关于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这一规定,这意味将声音商标确立为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客体,即从立法上 肯定了声音可以当作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此举不仅为商标的发展开辟了新径,也推动了商标种类的多样 化发展,让更多的商标走入了我们的视野,为商标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同时,声音商标在知识产权领域 的重要性明显加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声音商标的立法在我国虽是刚确立起来,在许多领域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但在其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 区却已经取得了许多较好的实践和经验。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一切标记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的特 征才有可能成为商标,声音商标概莫能外。 本文从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立法现状的角度出发,借助美国、欧 盟、澳大利亚、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对我国商标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一、昆明声音商标注册的一般问题
(一)声音商标的界定 1.声音商标的概念。 能够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且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识才能称之为商标,即 商标的根本性质是能够帮助大众把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做明确区分,并表明其来源。 声音商标,又称为音响 商标、听觉商标,是不受以视觉感受为必要限制的非传统商标[1] 。 声音商标所说的声音既可以是单音、多 音、音符,也可以是由音符构成的旋律或曲调,所以本文将声音商标的概念概括为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经 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来源的所用的旋律、曲调等特殊声音形成的标识。 ·81·
2.声音商标的特征。 声音商标既为商标之一,那么同样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显著性,但由于声音商 标的特殊性,它还具有不同于可视性商标的其他特征。
**,声音商标是不可视的,具有无形性。 它不同 于其他一般商标是用图形、符号文字或是带有创造性的组合让人们一目了然的记住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 是通过听觉来感知这个商标,并在不断地重复中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体现声音商标本质的不是承载它 的某种形态,而是在其声音本身,声音本就没有形态,所以声音商标也是无形的。
第二,声音商标通过动态 形式进行传播。 声音商标不像传统商标可以附着于固定客体上直接表达,而是通过电子无线媒介传播,常 见有电影、网络、广播形式。 声音商标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是采取一种动态的宣传方式,利用听觉来发挥其 商标的效用。
第三,声音商标具有很强的传播性[2] 。 声音是*易让人理解与接受的交流元素,不论国家、 地域、语言,人们对声音的感知与认识是相近的,因此声音商标可以越过国家、地域、语言的限制。 在这个 网络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将声音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并被广泛接受与理解,相比传统的可视性商标 其具有更强的传播能力。

(二)声音商标的保护意义
1.突破商标种类的局限性。 21 世纪互联网技术得到空前发展,商业形态形形色色,社会对商标在今天 有多样化、多维度、高质量的需求,尽管在目前框架下,对商标法规定的构成要素之间可以重复拆解、组合, 但也极易出现各个商标之间一样或相像的情况。 如此一来,可视性商标的缺乏与现有商标资源不足之间 的冲突会逐渐显现,并且会越发明显。 所以,我国在新商标法中删除了商标的可视性这一做法就显得尤为 关键,它使商标不再局限于可视性这一要求,为商标的发展开辟了宽阔的道路,也保障商标种类的多样化 发展,让更多的商标种类走入我们的视野,为商标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2.顺应商标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从国际上**次给商标下了明确定义的《TRIPS 协议》①到现今 WIPO 关于商标法*新协定的《新加坡条约》②,对商标的规定越来越细致与完善,我国也在这些方面做着不断努 力。 在《TRIPS 协议》中,并未对商标的可视性与否做过多的限制,为各成员方留下了很大的自行选择空 间,只规定其具备显著性和区分功能,便被认可能注册为商标。 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澳大利 亚、欧盟和中国的台湾与香港地区,早已把声音商标归为到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内。 我国作为 WIPO 的成员 之一,也跟随着商标法的国际发展步伐,承认了声音商标的保护客体地位。 这样做有利于我国的更多商标 走向国际,跟随国际商标法前进的脚步,也便于在今后应对因国内外商标权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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